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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职改办〔2013〕4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3 11:09:06浏览次数:2616

关于印发《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职改办〔2013〕40号

 

郑州市、焦作市、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教育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2013年,我省继续在郑州、焦作、许昌和省教育厅直属学校进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职改办最后确定。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第六条 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具备硕士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6年以上,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4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具备硕士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六)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其它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章 三级、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七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学科教学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注重三维目标的落实,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四章 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九条 一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领导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授课效果评价良好(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教育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所教学科的学生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评估至少2年为优秀。
(五)学生管理。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教育。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不作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1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推进课程改革。
能够及时进行教学反思,自2013年起,每年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学心得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过1项校本科研,研究成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够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
第十条 一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一)学校教师
1.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或市三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乡镇组织的优质课(获一等奖)、示范课、观摩课2次。
2.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
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或者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县级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3.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进行针对性研究,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参与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参与并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
(二)教研人员
1.省教研员讲授过省级及以上有关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其他教研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2.每学年在本级或上级区域开设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等活动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3.省教研员参与并完成省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并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
市、县教研员参与并完成市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并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乡镇中心学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参与并完成县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或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4.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第十一条 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截至当年年底年满35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人员,除具备一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1次。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并完成相应级别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
3.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五章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学校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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