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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安全生产学习材料——《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19 09:22:57浏览次数:3349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9.有关地方和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
2.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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