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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疾病、意外灾害救助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1 08:48:21浏览次数:3309

   

 

新乡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新工办字〔2017〕46号

 

关于开展重大疾病、意外灾害

救助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各工业园区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市属各基层工会:

为切实帮助遭受意外灾害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减轻患重大疾病职工家庭的医疗负担,经研究决定,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拟在10月份开展困难职工重大疾病、意外灾害救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符合新工字[2017]35号文规定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条件的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家庭均可通过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重大疾病、意外灾害救助申请。

救助原则

救助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协调行动原则开展

1、市属基层单位的困难职工,可通过基层单位工会向所属产业工会递交重大疾病、意外灾害救助申请,各产业工会在核查整理后向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交救助申请;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单位的困难职工向所在工业园区工会提出申请,由工业园区工会核查整理后集中向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交救助申请。

2、各县(市)、区属单位的困难职工,可通过基层单位工会向所在县(市)、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救助申请。

3、全市实行统一的救助政策和计算办法, 不得多头申报。

三、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及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及标准

1、医疗救助对象仅限于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

2、医疗救助条件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内)的职工家庭,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仅限配偶和子女)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和新农合医疗保险为前提,以职工或家庭成员(仅限配偶和子女)当年度住院治疗(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的结账单为主要依据,结合病种、自付金额(10000元以上)、家庭收入等方面情况综合分析,计算年度内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50元/人·月的标准(年度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负担医疗费金额,计算实际家庭人均生活费标准)。本项所称年度,以职工提供的最近的住院医疗结帐单时间为准,上溯12个月(2016年10月――2017年9月)。

3、医疗救助标准,对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仅限配偶和子女)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符合建档条件的职工家庭,自付金额10000元-30000元的,给以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自付金额30000元以上的,按照自付金额的10%给以一次性医疗救助,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4、每户只能接受一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意外灾害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及救助标准

1、意外灾害救助对象,针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内),但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仅限配偶和子女)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发生大量支出或家庭遭受其它重大损失 (10000元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2、意外灾害救助对象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职工家庭收入和获得的赔偿等情况后,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50元/人·月的标准(年度家庭总收入减去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实际家庭人均生活费标准)。

3、意外灾害救助标准,对实际损失在10000元-50000元的,给以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意外灾害救助;实际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5%给以一次性意外灾害救助,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4、意外灾害事件仅限于2017年发生的事件。

四、救助程序

1、职工个人申请。职工本人对照新工字[2017]35号文件规定的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结合本人具体情况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会书面提出重大疾病、意外灾害救助申请,同时递交相关材料。

1)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2)属于农民工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建立一年期以上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工会会员卡或工会会员证(加入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证明)复印件; 

3)属于低保户的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帮扶中心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4)提供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职工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一份;

6)申请医疗救助的职工,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在一年之内的诊断、治疗、医保报销证明原件(帮扶中心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患有长期重症慢性病的困难职工家庭,需提供由市医保局审定通过的《重症慢性病就医卡》原件(帮扶中心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医保报销证明原件(帮扶中心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7)申请意外灾害救助的职工,要提供由用人单位或居住社区出具的发生意外状况的证明及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残疾的要提供残疾证原件(帮扶中心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单亲(离异、丧偶)职工家庭离异的要提供离婚协议书(判决书)以及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材料,丧偶的要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2、基层工会审查。基层工会在收到职工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

1)查看申请求助职工家庭是否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对于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不得申报困难救助;

2)查看救助申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查看申请救助职工家庭收入情况,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如工资收入、劳务收入等)、经营性收入(如农村种养殖业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如银行存款及利息收入、投资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农村土地流转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4)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要加盖基层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5)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计算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3、申请对象公示。基层工会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后,对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基层工会在工作单位和申请职工居住地社区公示栏将申请职工的家庭状况、申请理由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申请材料上报。经入户调查、公示无异议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指导职工填写《新乡市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可复印),登记表内容填写要全面、真实、详细,不得漏填、错填,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集中将本单位困难职工救助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产业工会。

5、上级工会复核。各产业工会在接到基层工会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困难职工家中进行复核。经复核无异议的,复核人员与基层工会主席签字,加盖公章,连同职工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接受审核。

6、帮扶中心审查建档。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认定条件审定。对于申报材料不够完善的,要求基层工会和申请职工及时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基层工会;对职工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等情况有疑问的,可联系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房管、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对确认无误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在其纸质《新乡市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上签章,存档一份,返回基层工会、产业工会各一份,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同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7、救助审批及实施。经帮扶中心审查符合建档、救助条件的,由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救助意见、救助金额,集中将拟救助名单、救助标准、救助金额(预算报告)、救助方案等报主席办公会审批;主席办公会审批同意后,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交市总工会财务部按照规定发放意外灾害、重大疾病救助资金。

工作要求

1、认真审查。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发生意外灾害、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家庭进行排查,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进行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杜绝人情救助、关系救助等违规现象发生,不上交矛盾

2、时间要求。市属各基层工会在10月15日前本单位职工救助申请材料报产业工会;产业工会审核后于10月20日前汇总报送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高新区工会、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平原示范区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对辖属的单位进行调查,于10月15日前汇总报送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申报对象家中核查落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为救助对象;群众反映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救助资格,并追究相应基层工会工作人员责任。

3、协调沟通。各县(市)、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同步开展本县(市)、区重大疾病、意外灾害困难职工救助活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联系电话:2171712

 

                       新乡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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